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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二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1110單選題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此係基於保障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A人性尊嚴
B人格權正確答案
C隱私權
D資訊自主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姓名權屬人格權範疇,字義粗俗不雅得改名,係保障人民的人格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釋字 399 號明確指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命名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係保障人格權。

考點:上位概念誤用考點:姓名權=人格權考點:隱私權範圍考點: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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