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那些行為?
A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正確答案
B涉及兩岸經貿與投資之行為
C涉及廣告及其他新聞傳播行為
D涉及學術及出版之行為
答案與詳解
正解。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明文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或具政治性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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