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甲於107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甲死亡時有遺產200萬元,對丙有60萬元債務,對丁有180萬元債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聽聞甲逝世,於107年4月9日向乙請求清償180萬元借款,乙不知尚有丙之債務,遂以甲遺產清償乙借款18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B丙僅能就甲遺產剩餘之 20 萬元獲清償
C丙得向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50 萬元正確答案
D乙得向丁請求返還 30 萬元,用以清償丙之債務
答案與詳解
遺產200萬、總債務240萬,各債權人應按比例受償(200/240=5/6)。丙60萬×5/6=50萬為應受清償額,實際受償0元,故丙得向因不當清償而超額受償之丁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50萬元。此為民法繼承編關於不當清償之求償規定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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