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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728單選題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正確答案
C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要約發出後發話人喪失能力,依民法意思表示生效原則,以「到達時」判斷效力,到達前死亡或喪失能力不影響要約效力,故要約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要約於107年8月8日發出,甲昏迷係發出後之事,不影響要約效力;乙於8月10日收到時,要約合法生效,此為民法關於意思表示到達主義之體現。

考點:意思表示效力考點:要約有效成立考點:父母撤銷權混淆考點:效力未定概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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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