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B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C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正確答案
D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877條明定,抵押人在設定抵押後於抵押物上建有建物,抵押權人得聲請將建物與抵押物一併拍賣。B屋係抵押設定(103年)之後(104年)始建造,乙確實可依第877條聲請併付拍賣B屋。本選項誤稱「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與法律規定相反,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題目正解。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