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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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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739單選題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B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C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正確答案
D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抵押權設定後在抵押地上有建物,抵押權人雖不能優先受償建物拍賣價金,但可聲請併付拍賣;選項C誤認不得聲請,故C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877條明定,抵押人在設定抵押後於抵押物上建有建物,抵押權人得聲請將建物與抵押物一併拍賣。B屋係抵押設定(103年)之後(104年)始建造,乙確實可依第877條聲請併付拍賣B屋。本選項誤稱「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與法律規定相反,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題目正解。

考點:抵押權除去使用借貸考點:併付拍賣不優先受償考點: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考點:抵押後仍得設定他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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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