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B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C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D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法庭之友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意見書,不得自行提出,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選項。憲法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原則,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須委任代理人為之,並非「無須委任代理人」,此為本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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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庭之友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意見書,不得自行提出,D錯誤。
看到「無須委任代理人」直接打叉,憲訴法強制律師代理是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得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敘述正確。
B✕
法庭之友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協助憲法法庭作成更周延之判斷,敘述正確。
C✕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須以書面記載聲請人與案件之關聯、所擬提出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概要,向憲法法庭聲請許可,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選項。憲法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原則,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須委任代理人為之,並非「無須委任代理人」,此為本題陷阱。
法庭之友制度要件速記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主體 |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團體 | 憲訴法§20 | 範圍廣 |
| 形式 | 書面聲請,敘明關聯性 | 憲訴法§20 | 須憲法法庭許可 |
| 代理 | 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 憲訴法§20 | 強制代理 |
| 內容 | 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 憲訴法§20 | 非當事人地位 |
D選項在「無須委任代理人」處動手腳。憲法訴訟法全面採強制律師代理,連法庭之友提出意見也要委任律師,考生若只注意前半「自行提出資料」可能誤判,務必記住「憲訴法 = 強制代理」這個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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