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及符合暫予收容之原因,內政部移民署得為暫予收容。下列何情形並非暫予收容之原因:
A受外國政府通緝
B有事實足認有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C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D有事實足認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暫予收容原因包含無旅行證件、有逃逸或不願出國之虞、受外國政府通緝,不包含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
為什麼答案是 D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所列暫予收容原因僅有三款,並不包含「有事實足認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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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暫予收容原因包含無旅行證件、有逃逸或不願出國之虞、受外國政府通緝,不包含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
直接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選項D「有事實足認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非法定暫予收容原因,故為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受外國政府通緝為法定暫予收容原因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為法定暫予收容原因,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無相關旅行證件致不能依規定執行為法定暫予收容原因,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 正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所列暫予收容原因僅有三款,並不包含「有事實足認有繼續違規工作之虞」,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外國人暫予收容法定原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 款次 | 法定原因 | 對應選項 |
|---|
| 第1款 |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C |
| 第2款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B |
| 第3款 | 受外國政府通緝 | A |
命題者將「繼續違規工作之虞」混入選項,看似與外國人非法工作有關,但暫予收容之法定原因僅限於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如逃逸、無證件、受通緝),違規工作並非法定收容事由,考生易因聯想非法工作而誤選。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