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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 5 年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法官
B公立小學教師
C公營事業副總經理
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不受同條第1項設籍滿10年限制。故就題示設籍5年而言,答案為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逐選項解析

A法官設籍滿10年原則✕ 錯誤
法官不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5項所列大學教職例外;依同條第1項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的設籍滿10年原則,設籍5年不符。
B公立小學教師設籍滿10年原則✕ 錯誤
公立小學教師不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5項所列「大學教職」例外,仍適用同條第1項設籍滿10年的原則;設籍5年不符。
C公營事業副總經理設籍滿10年原則✕ 錯誤
公營事業副總經理屬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範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設籍5年不符。
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大學教職例外✓ 正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不受同條第1項設籍滿10年限制。因此就設籍年限而言,設籍5年得擔任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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