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外國人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經司法機關同意正確答案
B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C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0 日
D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A正確答案
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民署應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而非經其同意,故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第1項,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並非「應經司法機關同意」。選項敘述為「應經司法機關同意」,與法條明文不符,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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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民署應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而非經其同意,故A錯誤。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移民署應「通知」司法機關,非「經司法機關同意」,A選項用詞錯誤即為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第1項,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並非「應經司法機關同意」。選項敘述為「應經司法機關同意」,與法條明文不符,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3項前段,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選項敘述與法條相符,屬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3項後段,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0日。選項敘述與法條相符,屬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1項,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選項敘述與法條相符,屬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外國人收容期間與程序一覽表
| 收容類型 | 期間上限 | 起算時點 | 聲請時點 | 法源 |
|---|
| 暫予收容 | 最長15日 | 自暫予收容時起 | 移民署依職權作成處分 | 第38條第1項 |
| 續予收容 | 最長45日 | 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 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 | 第38-4條第1項、第3項 |
| 延長收容 | 最長40日 | 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 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 | 第38-4條第2項、第3項 |
| 再延長收容 | 每次最長40日 | 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 | 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 | 第38-4條第4項、第7項 |
選項A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5條第1項之「通知司法機關」偷換為「應經司法機關同意」,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通知僅為告知義務,同意則為事前許可要件。考生若未精確記憶法條用詞,極易誤認A為正確敘述而漏選。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