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74 年 6 月 4 日以前重婚者,後婚之法律效果為:
B正確答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第1項,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因兩岸分隔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後婚不得撤銷。
逐選項解析
A得撤銷兩岸重婚效力✕ 錯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第1項明文規定此情形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並非得撤銷。
B不得撤銷兩岸重婚效力✓ 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夫妻因兩岸分隔不能同居,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故後婚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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