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為辦理居留許可之申請,得執行面談。此項職權行使之對象不包括:
A大陸地區人民
B香港居民
C外國人
D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其中華民國國籍雇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官方答案,本題「不包括」者為 D。惟就所附原文而言,僅能直接確認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拒絕合法通知之面談可成為不予許可事由;大陸地區人民所附條文則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面談規定,不能據此當作居留許可面談的直接法源。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官方答案,D 為「不包括」者。在臺工作外國人的中華民國國籍雇主,並非選項文字所指之外國人本人;且所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5條第14項,規範的是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或永久居留時拒絕面談的效果,未將其本國籍雇主列為該等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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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官方答案,本題「不包括」者為 D。惟就所附原文而言,僅能直接確認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拒絕合法通知之面談可成為不予許可事由;大陸地區人民所附條文則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面談規定,不能據此當作居留許可面談的直接法源。
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D。解題時須區分「居留許可」與「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所附大陸地區人民條文雖有面談,但規範的是進入臺灣地區許可,不能直接證明其屬居留許可面談對象。
逐選項分析
A✕
依官方答案,A 不是「不包括」者。惟所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的效果,並非居留許可面談;因此不得以該條直接論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居留許可得受面談。
B✕
依官方答案,B 不是「不包括」者。惟所附原文未提供香港居民申請居留許可面談的直接規定,故不能在詳解中以未附原文的準用規定作為法源。
C✕
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申請永久居留者亦有相同面談效果規定。故依所附原文,外國人確有居留類申請的面談規定。
D✓ 正確
依官方答案,D 為「不包括」者。在臺工作外國人的中華民國國籍雇主,並非選項文字所指之外國人本人;且所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5條第14項,規範的是外國人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或永久居留時拒絕面談的效果,未將其本國籍雇主列為該等申請人。
所附原文對面談事項的可確認範圍
| 對象 | 所附原文可確認情形 | 依據 |
|---|
| 外國人 | 所附原文可直接確認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第14款、第25條第14項 |
| 大陸地區人民 | 所附原文僅確認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的面談效果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款 |
| 香港居民 | 所附原文未提供居留許可面談的直接規定 | 無直接條文可引 |
| 在臺工作外國人之中華民國國籍雇主 | 依官方答案為本題不包括者 | 官方答案 |
不得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款的「進入臺灣地區許可」面談,直接寫成「居留許可」面談法源;兩者申請事項不同。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