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身分。下列何者並非必經階段?
B正確答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所示的大陸配偶一般申請流程,經團聚入境後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符合年限與居住日數後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符合條件後申請定居。因此題目所問「並非必經階段」為B永久居留。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17條對大陸配偶所示的後續申請階段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題目選項中的「永久居留」不屬於該條所示階段,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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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所示的大陸配偶一般申請流程,經團聚入境後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符合年限與居住日數後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符合條件後申請定居。因此題目所問「並非必經階段」為B永久居留。
直接對照第17條的階段:團聚入境後為依親居留,之後為長期居留,再符合條件申請定居。四個選項中,只有「永久居留」未列在此一流程階段內,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其為條文所示流程階段之一。
B✓ 正確
第17條對大陸配偶所示的後續申請階段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題目選項中的「永久居留」不屬於該條所示階段,故為答案。
C✕
第17條第5項規定,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其為條文所示流程階段之一。
D✕
第17條第7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者,符合該項各款條件時,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為條文所示流程階段之一。
大陸配偶依第17條申請居留、定居的階段
| 階段 | 法源 | 要件摘要 |
|---|
| 團聚入境 | 第17條第1項 | 大陸配偶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
| 依親居留 | 第17條第1項 | 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依親居留 |
| 長期居留 | 第17條第5項 |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留逾183日者,得申請 |
| 定居 | 第17條第7項至第11項 | 長期居留符合連續居留、品行、原籍證明及國家利益等條件者,得申請 |
「長期居留」與「永久居留」字面相近。第17條第5項至第7項使用的是「長期居留」及「定居」;作答時應依條文用語辨識,不要把「長期居留」誤看成「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