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雙重國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為夫妻。其女兒丙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法取得美國國籍。丙依法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B甲為外國人,並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於偏遠地區行醫,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故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放棄原國籍之證明
C甲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加拿大國籍,不得擔任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D甲為外國人,其已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放棄原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仍得申請歸化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第2項,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非可歸責)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得展延時限而維持歸化許可,故為正確答案。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已修正為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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