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雙重國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為夫妻。其女兒丙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法取得美國國籍。丙依法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B甲為外國人,並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於偏遠地區行醫,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故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放棄原國籍之證明
C甲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加拿大國籍,不得擔任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D甲為外國人,其已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放棄原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仍得申請歸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國籍法雙重國籍與歸化喪失國籍證明之規定。本題為104年考古題,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殊勳歸化仍須提出喪失國籍證明,非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得展延,故D為正解。現行法已修正,B、D皆免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第2項,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非可歸責)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得展延時限而維持歸化許可,故為正確答案。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已修正為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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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國籍法雙重國籍與歸化喪失國籍證明之規定。本題為104年考古題,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殊勳歸化仍須提出喪失國籍證明,非可歸責事由經查證屬實得展延,故D為正解。現行法已修正,B、D皆免提出。
掌握國籍法第9條修法沿革。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殊勳歸化仍需附喪失國籍證明,僅非可歸責事由經外交部查證可展延。現行法增訂第9條第4項,兩者皆免提出。
逐選項分析
A✕
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具我國國籍,丙具雙重國籍,選項稱不具為錯誤。
B✕ 陷阱
依國籍法第6條殊勳歸化,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仍須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故命題時本選項錯誤。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2款已修正為免提出,若依現行法則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研究機關研究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公職,並非絕對不得擔任。
D✓ 正確
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第2項,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非可歸責)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得展延時限而維持歸化許可,故為正確答案。現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已修正為免提出。
歸化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修法對照
| 適用情形 | 國籍法(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 | 現行國籍法規定 |
|---|
| 殊勳歸化 | 須提出(可展延) | 免提出(第9條第4項第2款) |
| 非可歸責事由 | 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得展延 | 免提出(第9條第4項第3款) |
本題為104年考古題,依國籍法第9條(民國105年修正前之條次)尚未增訂第4項免附喪失國籍證明之規定。若以現行法檢視,B選項亦屬正確敘述,考生須注意修法前後之差異。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