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若有大陸地區所得來源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此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依法該如何處理?
A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與臺灣地區之稅務無關,不得從臺灣地區應繳納稅額扣抵
B得扣抵大陸地區所繳納稅額之一半
C須繳納大陸地區所繳納之稅額的2倍作為罰款
D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可自臺灣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雙重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課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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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可自臺灣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雙重課稅。
記住「避免雙重課稅」大原則→已在大陸繳的可扣抵,選 D 最合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兩岸條例明定大陸來源所得須併入臺灣課稅,但已繳稅額可扣抵,並非「無關不得扣抵」。此選項違反避免雙重課稅原則。
B✕
錯誤。法律並無「只扣一半」規定,是憑空捏造的數字陷阱。實務上是以「不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限全額扣抵。
C✕
錯誤。已在大陸繳稅不但不是罰款事由,反而是可扣抵項目。此選項完全顛倒法律效果,屬明顯干擾選項。
D✓ 正確
正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課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複課稅。
兩岸所得稅處理原則
| 所得來源 | 是否課稅 | 已繳稅處理 | 法源 |
|---|
| 臺灣地區 | 課徵所得稅 | 無需扣抵 | 所得稅法 |
| 大陸地區 | 併入臺灣課稅 | 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 兩岸條例§24 |
| 第三地區 | 視居住者身分 | 依租稅協定處理 | 所得稅法§3 |
兩岸稅務核心在「所得要併入台灣課稅,但已繳稅額可扣抵」——這不是各課各的,而是避免同一筆所得被課兩次稅。考生常誤以為兩岸稅制獨立運作,看到「大陸已繳稅額」就認為跟台灣申報無關,但法律明定可從台灣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繳部分。判斷關鍵:大陸來源所得必須申報,但不會重複扣稅——扣抵額度以不超過因該所得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為限,這是避免雙重課稅的具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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