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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考點:判決後時效重行起算考點:時效強行規定

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年
B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正確答案
C僅適用於請求權
D消滅時效完成,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否則違反強行規定。

逐選項解析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年判決後時效重行起算✕ 錯誤
民法第137條第3項明定,經確定判決確定之請求權,原時效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期間為5年。此敘述正確。
B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時效強行規定✓ 正確
本題要選錯的!民法第147條明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屬強行規定,當事人無法自由約定變更。
C僅適用於請求權✕ 易錯陷阱
D消滅時效完成,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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