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別向甲租用A屋、B屋,各自積欠租金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訴訟之土地管轄權正確答案
B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
C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
D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
答案與詳解
錯誤!此為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非必須合一確定),管轄權須分別判斷。僅乙住所在管轄區內,不代表法院對丙也有管轄權,除非符合民訴第20條但書『共同管轄法院』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