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主體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縣(市)以及直轄市
B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不是憲法保障的法律主體
C某一直轄市或縣(市)被國家廢除或裁併,該直轄市或縣(市)可主張法律主體保障而要求不受廢除與裁併正確答案
D國家若要廢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只須修法即可為之
C正確答案
憲法保障直轄市與縣(市)地方自治;但廢除或裁併屬立法形成自由,自治團體不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C
憲法保障的是「地方自治制度」整體,而非特定直轄市或縣(市)之永續存在。國家基於合理公益考量仍得依法廢除或裁併個別自治團體(如縣市合併升格),該團體不得據此主張不受廢併,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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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保障直轄市與縣(市)地方自治;但廢除或裁併屬立法形成自由,自治團體不得拒絕。
憲法保障「地位」不等於保障「個別存續」;國家仍可依法廢併特定縣市。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第十章、第十一章及增修條文明文保障省、縣(市)及直轄市地方自治,敘述正確。
B✕
鄉(鎮、市)自治僅由地方制度法規定,並非憲法層級保障之法律主體,敘述正確。
C✓ 正確
憲法保障的是「地方自治制度」整體,而非特定直轄市或縣(市)之永續存在。國家基於合理公益考量仍得依法廢除或裁併個別自治團體(如縣市合併升格),該團體不得據此主張不受廢併,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D✕
鄉(鎮、市)自治既非憲法保障,其存廢屬立法形成自由,修改地方制度法即可廢除,敘述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之憲法保障層級
| 層級 | 憲法保障 | 存廢方式 | 可否拒絕廢併 |
|---|
| 直轄市、縣(市) | ✅ 有(制度性保障) | 須依法定程序 | 不可(制度保障≠個別存續) |
| 鄉(鎮、市) | ❌ 無 | 修法即可 | 不可 |
| 村(里) | ❌ 無 | 法律/自治條例 | 不可 |
C 選項陷阱在於把「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誤讀為「保障每一個具體縣市永不被廢併」。憲法採「制度性保障」,確保地方自治制度存在,但個別縣市的合併、升格、裁撤(如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均屬立法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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