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與公務員乙謀議收賄,而由甲出面收受賄款。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幫助犯
B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教唆犯
D甲欠缺公務員身分,代公務員間接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與詳解
正確。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乙謀議並實行收賄構成要件行為(出面收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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