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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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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418單選題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與公務員乙謀議收賄,而由甲出面收受賄款。關於甲的刑事責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幫助犯
B甲欠缺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甲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論以收賄罪的教唆犯
D甲欠缺公務員身分,代公務員間接實行收賄罪,仍得論以收賄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故甲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乙謀議並實行收賄構成要件行為(出面收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論以收賄罪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一致。

考點:幫助犯誤解考點:擬制共同正犯考點:教唆犯誤解考點:間接正犯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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