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僱用女性員工,惟契約條款要求女性員工若結婚則必須辭職,關於該條款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憲法上的性別平等
B結婚離職條款因屬私人間之契約,對於人民之基本權未構成限制正確答案
C結婚離職條款雖違憲,但法院應透過解釋民法條文來判斷其效力,而非直接援用憲法
D法院應認定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而無效
B正確答案
私人契約並非完全不受憲法拘束!我國採「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說」,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且違背公序良俗,依法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私人契約雖基於私法自治,但並非絕對不受基本權拘束。憲法基本權的價值會透過「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輻射至私法領域,對私人契約構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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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私人契約並非完全不受憲法拘束!我國採「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說」,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且違背公序良俗,依法無效。
看到「私人契約不受基本權限制」直接選錯。憲法基本權價值會透過民法「公序良俗」等概括條款,間接適用於私人契約中。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針對女性的「結婚離職條款」(俗稱單身條款)構成實質的性別歧視,嚴重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性別平等精神。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私人契約雖基於私法自治,但並非絕對不受基本權拘束。憲法基本權的價值會透過「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輻射至私法領域,對私人契約構成限制。
C✕
敘述正確。我國通說與實務採「間接效力說」,法院不會直接拿憲法條文來宣告私人契約無效,而是將憲法精神注入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等概括條款中來判定契約無效。
D✕
敘述正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勞動契約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情事應行離職者,其約定無效。
基本權對私人的效力(第三人效力理論)
| 理論名稱 | 適用方式 | 我國採用情形 | 舉例說明 |
|---|
| 直接效力說 | 憲法基本權直接適用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 不採 | 直接引用憲法第7條判決契約無效 |
| 間接效力說 | 透過私法中的「概括條款」(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間接適用 | 通說與實務採納 | 因違反憲法平等權,故認定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而無效 |
| 無效力說 | 憲法只規範國家與人民,完全不適用於私人間 | 不採 | 私人愛怎麼簽約就怎麼簽,完全不管 |
考生常誤以為「私法自治」至高無上,只要是私人簽的契約就完全不受憲法拘束。實際上,為了防止強勢方(如雇主)欺壓弱勢方(如勞工),憲法基本權價值會透過「間接效力」滲透到私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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