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實行收受賄賂之行為,關於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B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正確答案
C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D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得減輕其刑
答案與詳解
依刑法§31 I,無特定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收賄罪為純正身分犯,甲雖非公務員,仍成立共同正犯,且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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