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憲法上未明文列舉由中央或地方立法之事項,依憲法規定,其立法權之歸屬,應如何決定?
A直接聲請司法院解釋
B優先由地方立法
C由公民投票決定之
D依事務性質判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第111條均權原則: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歸屬,有全國一致性質屬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質屬地方。
為什麼答案是 D
憲法第111條明定:未列舉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縣,即「依事務性質判斷」的均權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111條均權原則: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歸屬,有全國一致性質屬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質屬地方。
看到「未明文列舉」「立法權歸屬」→ 直接想「均權制度」→ 依事務性質判斷。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第111條已明定遇有爭議時才由立法院解決,且解釋機關是立法院而非逕行聲請司法院解釋,順序與方式都錯。
B✕ 陷阱
憲法並無「優先由地方立法」的推定原則,這是把美國聯邦制「剩餘權歸州」的概念誤植到我國,我國採均權而非聯邦制。
C✕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民權的行使,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無關,憲法也未將此類權限爭議交付公投決定。
D✓ 正確
憲法第111條明定:未列舉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縣,即「依事務性質判斷」的均權原則。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憲法第107-111條)
| 條文 | 事項類型 | 立法權歸屬 | 舉例 |
|---|
| 第107條 | 列舉中央專屬 | 中央立法並執行 | 外交、國防 |
| 第108條 | 列舉中央或委辦 | 中央立法,中央或地方執行 | 教育制度 |
| 第109條 | 列舉省事項 | 省立法並執行 | 省教育、衛生 |
| 第110條 | 列舉縣事項 | 縣立法並執行 | 縣財產 |
| 第111條 | 未列舉事項 | 依事務性質判斷(均權) | 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
最容易誤選B「優先由地方立法」,這是把美國聯邦制剩餘權概念套在我國。我國採孫中山均權學說,不預設有利於中央或地方,而是依「事務性質」判斷,這是考選部超愛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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