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有下列何種事由時,行政院得解除其職權?
A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正確答案
B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C患有重大難治之疾病,連續2月無法上班者
D因欠稅導致其財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者
A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78、79條規定,民選地方首長、議員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判刑確定者,行政院(或內政部)得解除職權或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直轄市長、議員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為法定解職事由,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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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第78、79條規定,民選地方首長、議員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判刑確定者,行政院(或內政部)得解除職權或職務。
看到「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判刑確定」就是停職/解職的經典法定事由,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直轄市長、議員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為法定解職事由,正解。
B✕ 陷阱
拒絕往來戶屬個人信用問題,非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解職事由。僅涉私人金融信用,與公職執行無直接關聯,不構成解除職權理由。
C✕ 陷阱
患病無法上班可能涉及請假或代理問題,但地方制度法並未將「連續2月無法上班」列為行政院解除職權的事由,屬自行編造的陷阱。
D✕
欠稅遭查封屬個人財產執行問題,非地方制度法明定的解職事由。行政院不得以此解除民選首長職權。
地方制度法解除職權/職務重點事由
| 事由 | 法條 | 處分 | 對象 |
|---|
| 犯內亂、外患、貪污罪判刑確定 | 地制法§79 | 解除職權/職務 | 直轄市長、議員等 |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 | 地制法§79 | 解除職權/職務 | 民選地方首長/議員 |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 地制法§79 | 解除職權/職務 | 同上 |
| 涉嫌犯貪污罪經起訴 | 地制法§78 | 停止職權/職務 | 同上(停職非解職) |
地方制度法第78、79條的解職事由採「法定列舉」原則,只有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這三種重大犯罪才符合。考選部最愛設計「看似嚴重但法律沒寫」的選項混淆,像欠稅、票據信用不良、疾病這些雖然影響形象或執行能力,但都不在法定事由內。關鍵判斷是:別用生活常識推論「這樣應該也算嚴重吧」,而要回到條文確認「法律有沒有明文列舉」。只有三大罪種判刑確定才能解職,其他再嚴重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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