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延不執行時,直轄市議會應如何處置?
A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B應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得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A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議會議決案,議會只能請其說明理由,並無不信任或訴訟等強制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A
地方制度法規定議會得請政府說明理由,是法定的緩和機制,非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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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議會議決案,議會只能請其說明理由,並無不信任或訴訟等強制手段。
地方制度法對「延不執行」的處置設計都是「說明理由」機制,看到延不執行就直接聯想到這個字眼。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規定議會得請政府說明理由,是法定的緩和機制,非強制手段。
B✕ 陷阱
我國地方制度並無議會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之設計,此為總統制或內閣制概念混淆。
C✕ 陷阱
議決案執行爭議屬地方自治監督機制範疇,非行政訴訟救濟事項,選項刻意套用訴訟概念混淆。
D✕ 陷阱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議會與政府間的執行爭議不適用訴願程序。
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議決案爭議處理機制
| 爭議情形 | 處理方式 |
|---|
| 行政機關對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 | 得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
| 行政機關對議決案延不執行 | 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 |
| 覆議後議會維持原議決案 | 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決議 |
考生易將地方制度法的府會關係,誤套用內閣制的不信任投票、或民眾對行政處分救濟的訴願、行政訴訟等制度,忽略地方制度法本身已有專屬且較為溫和的「說明理由」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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