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狹義法院可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行審判事務
B狹義法院為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正確答案
C狹義法院為行使審判權之機關
D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法官
B正確答案
釋字392號區分廣狹義法院,狹義法院指行使審判權的獨任或合議之審判機關,非組織法上之法院整體。
為什麼答案是 B
狹義法院是訴訟法(審判權運作)意義上的法院,並非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392號區分廣狹義法院,狹義法院指行使審判權的獨任或合議之審判機關,非組織法上之法院整體。
狹義法院=審判機關(訴訟法意義),廣義法院才是組織法上的整個機構,兩者不可混淆。
逐選項分析
A✕
狹義法院確實可由獨任法官或數人合議行使審判事務,敘述正確。
B✓ 正確
狹義法院是訴訟法(審判權運作)意義上的法院,並非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C✕
狹義法院即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審判之組織單位),敘述正確。
D✕
狹義法院成員僅限法官,不包含檢察官、書記官等其他人員,敘述正確。
廣義法院 vs 狹義法院
| 項目 | 廣義法院 | 狹義法院 |
|---|
| 意義 | 組織法上的法院(整個機構) | 訴訟法上的法院(審判機關) |
| 成員 |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全體人員 | 僅限法官(獨任或合議) |
| 功能 | 司法行政與審判事務之總稱 | 專指行使審判權 |
考生易將「狹義法院」誤認為組織法上的法院概念,實際上釋字392號明確指出狹義法院是訴訟法(審判權運作)意義上之概念,與廣義法院(組織法意義)不同,選項B故意偷換此定義製造陷阱。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