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稱行政機關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僅為行政助手,無法等同行政機關
B行政機關採取廣義認定,內部單位亦得作為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具體行政行為
C行政機關只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其行為最終法律效果歸於各行政主體正確答案
D行政機關僅限於中央層級之行政部門,該法適用對象不含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
C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代表,行為效果歸於行政主體(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行政機關本身無權利能力,僅是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對外表示意思之工具,其行為法律效果最終歸屬於所代表之行政主體承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代表,行為效果歸於行政主體(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記住「機關無權利能力,主體才有」→ 機關只是對外表意的工具,效果歸主體。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不是行政助手。行政助手是指協助機關執行事務但不獨立對外的人。
B✕ 陷阱
行政機關須具備「獨立法定地位」與「對外以自己名義表意」兩要件。內部單位(如科、股)無獨立地位,不能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僅為機關內部分工。
C✓ 正確
正解。行政機關本身無權利能力,僅是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對外表示意思之工具,其行為法律效果最終歸屬於所代表之行政主體承擔。
D✕
行政程序法適用對象包含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如縣政府、鄉公所)當然適用,非僅限中央層級。
行政組織三層次
| 層次 | 定義 | 有無權利能力 | 舉例 |
|---|
| 行政主體 | 權利義務歸屬者 | 有 | 國家、直轄市、縣市 |
| 行政機關 | 代表主體對外表意 | 無(效果歸主體) | 內政部、台北市政府 |
| 內部單位 | 機關內部分工 | 無 | 戶政科、人事室 |
| 受託團體/個人 | 委託範圍內視為機關 | 委託範圍內有 | 汽車代檢廠 |
A 選項把「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混淆。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效果歸委託機關;行政助手則是單純協助、不獨立對外(如交通警察的義交)。考選部最愛用這兩個概念互換來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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