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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2單選題

刑法第126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公務員何者不會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A法警
B看守所人員
C法官正確答案
D司法警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6條是「職務身分犯」,限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法官通常不是執行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官雖是公務員,也可能作成羈押、管收等裁判或命令,但其職務本質是審判、裁定,不是親自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執行人員,所以不是本罪行為主體。

考點:法警職務考點:拘禁職務考點:審判非執行考點:解送職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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