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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結構學)-公路總局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電路學)-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高公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業務類-高公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業務類-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公路總局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高公員級晉高員級-技術類(選試營建法規)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交通工程學)-高公局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公總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結構學)-高公局警察警正-消防人員員級晉高員級-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交通工程學)-公路總局警察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2單選題

刑法第126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公務員何者不會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A法警
B看守所人員
C法官正確答案
D司法警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6條是「職務身分犯」,限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法官通常不是執行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官雖是公務員,也可能作成羈押、管收等裁判或命令,但其職務本質是審判、裁定,不是親自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執行人員,所以不是本罪行為主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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