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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8單選題

買賣雙方約定種類之債買賣,買受人應於出賣人通知時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買受人於取貨時付款。嗣後出賣人業已通知買受人前來取貨,但買受人遲遲未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就在買受人取貨前,因不明火災,出賣人欲交付於買受人之物品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仍必須繳款,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正確答案
B買受人無須繳款,價金危險應由出賣人承擔
C出賣人必須再發貨一次
D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以致給付不能,故買受人免價金對待給付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種類之債一旦完成交付準備並通知取貨,即特定化;買受人遲延受領後,火災滅失仍須付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種類之債,但出賣人已就欲交付之物完成交付準備並通知買受人取貨,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遲不取貨,屬受領遲延,之後因不明火災滅失,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

考點:特定化考點:危險負擔考點:種類債考點:給付不能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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