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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4單選題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C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D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董事會擬契約、股東會特別決議、召集事由列明;債權人通知公告是在決議後。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在「決議前」。公司為合併決議後,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給三十日以上異議期間,所以本選項非法定必要程序。

考點:合併契約考點:特別決議考點:召集事由考點:決議後通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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