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C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D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是在股東會『決議後』10日內通知及30日內公告各債權人,非決議『前』。題目將時點前移,所以這步驟不是合併決議前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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