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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4單選題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C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D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併決議前不須通知債權人,決議後才需通知公告,D 是時點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是在股東會『決議後』10日內通知及30日內公告各債權人,非決議『前』。題目將時點前移,所以這步驟不是合併決議前的必要程序。

考點:合併契約考點:特別決議門檻考點:召集事由揭露考點:債權人保護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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