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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3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B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C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罪者,其在場助勢之人亦成立刑法第136條第1項之罪
D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若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應優先論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為第135條的特別加重規定,首謀面臨1至7年重刑,依法理應優先適用第136條而非第135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為第135條的特別規定,針對「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設有1至7年之重刑。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第136條,而非較輕的第135條。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消極抵抗不罰考點:合法權利行使考點:在場助勢罪考點:特別規定優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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