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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交通工程學)-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交通工程學)-高公局員級晉高員級-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機械設計)-高公局員級晉高員級-技術類(選試營建法規)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結構學)-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結構學)-高公局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公總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高公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員級晉高員-技術類(選試電路學)-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業務類-公路總局公路員級晉高員-業務類-高公局警察警正-海岸巡防人員警察警正-消防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3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B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C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罪者,其在場助勢之人亦成立刑法第136條第1項之罪
D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若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應優先論以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妨害公務要抓「強暴脅迫」;聚眾型第136條是特別規定,首謀不能反過來優先論第135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聚眾妨害公務中,首謀已有刑法第136條的特別處罰設計,不應反過來優先論以第135條妨害公務共同正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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