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行政救濟制度現已不存在?
C正確答案
再訴願制度已於民國89年訴願法修正後廢除,現行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二級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再訴願制度已於民國89年訴願法修正時廢除,改採訴願一級制搭配行政訴訟二級二審(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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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訴願制度已於民國89年訴願法修正後廢除,現行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二級制。
記口訣: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沒有「再訴願」!89年後走二級二審制。
逐選項分析
A✕
復查是稅捐稽徵法上的特殊救濟程序,納稅人對核定稅額不服可先申請復查,現行制度仍存在,為訴願前置程序。
B✕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的救濟,依訴願法規定現行仍為主要行政救濟制度。
C✓ 正確
再訴願制度已於民國89年訴願法修正時廢除,改採訴願一級制搭配行政訴訟二級二審(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本題選C。
D✕
行政訴訟是人民對行政處分或公法爭議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現行採二級二審制,制度仍存在且為重要救濟手段。
行政救濟制度演變
| 時期 | 訴願層級 | 行政訴訟 | 備註 |
|---|
| 89年修法前 | 訴願→再訴願 | 一級一審 | 舊制三級 |
| 89年修法後 | 訴願(一級) | 二級二審 | 廢除再訴願 |
| 現行 | 訴願 |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C已不存在 |
行政救濟制度在民國89年大翻修,考選部最愛拿「再訴願」這個已廢除的制度當陷阱。修法前是「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三級制,現行簡化成「訴願→行政訴訟」二級制。判斷關鍵在於:只要題目問「現行制度」或給89年後的時間點,就絕對沒有再訴願這個選項。許多考生會被舊教材或早期考古題的三級制印象誤導,自動腦補出「再訴願」程序,尤其稅捐救濟也同樣適用二級制,看到複雜案件就以為需要多一層救濟管道。記住:現行法只有訴願跟行政訴訟兩關,中間那層已經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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