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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員級晉高員-業務類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122單選題

刑法第126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公務員何者不會成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A法警
B看守所人員
C法官正確答案
D司法警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為身分犯,行為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者,法官不具此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法官職務是審判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不負責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身體控制,故不屬本罪行為主體。

考點:解送職務考點:拘禁職務考點:審判非管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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