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擁有外國國籍者,得擔任下列何一公職?
A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B國立大學校長正確答案
C立法委員
D直轄市長
B正確答案
雙重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但「公立大學校長」等特定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外得擔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國立大學校長屬於「公立大學校長」,依國籍法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由雙重國籍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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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雙重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我國公職,但「公立大學校長」等特定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外得擔任。
看到雙重國籍任公職,直接找「公立大學校長」或「非主要決策/非主管人員」,國立大學校長符合例外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屬於「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不在國籍法允許的例外範圍內,故不得擔任。
B✓ 正確
國立大學校長屬於「公立大學校長」,依國籍法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由雙重國籍者擔任。
C✕
立法委員為中央民意代表,雙重國籍者絕對不得擔任;若已擔任者,將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D✕
直轄市長為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雙重國籍者絕對不得擔任;若已擔任者,將由行政院解除其公職。
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與例外 (國籍法第20條)
| 原則 | 例外得擔任之職務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
|---|
|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1. 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主管等 |
| 2.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 3. 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且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
| 4. 僑委會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公營事業人員皆可由雙重國籍者擔任,但法條明文限定為『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董事長為主要決策者,故不得擔任。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