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選試英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1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做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下列何期間?
D正確答案
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時,聯繫當事人原籍國使領館或在臺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以保障其人身自由與救濟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為暫予收容處分時,聯繫駐華使領館或在臺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
考點:通知期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