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07 年第 25 題單選題
關於偵辦性侵害案,對犯罪嫌疑人施以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其唾液
B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傳喚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正確答案
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犯罪嫌疑人之血液
D檢察事務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
B正確答案
反向題:B 錯在「傳喚到案」不得違反意思強制處分,須拘提或逮捕到案才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強制採取照相、指紋、測量身高等處分,前提是「拘提或逮捕到案」,不包含「傳喚到案」。傳喚屬任意處分,不得違反其意思為強制措施,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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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向題:B 錯在「傳喚到案」不得違反意思強制處分,須拘提或逮捕到案才行。
看到「傳喚到案」+「違反其意思」就是陷阱!強制處分前提是拘提或逮捕。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205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對拘提或逮捕到案者,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吐氣、毛髮可作為證據時,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本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強制採取照相、指紋、測量身高等處分,前提是「拘提或逮捕到案」,不包含「傳喚到案」。傳喚屬任意處分,不得違反其意思為強制措施,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C✕
刑訴法第204條之1、205條之1規定,鑑定人因鑑定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犯罪嫌疑人血液、尿液等。本敘述正確。
D✕
刑訴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對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嫌,因蒐集證據必要,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等。敘述正確。
刑訴法第205條之2強制採樣要件
| 處分種類 | 到案方式 | 要件門檻 | 是否得違反意思 |
|---|
| 指紋/掌紋/照相/身高 | 拘提或逮捕到案 | 調查犯罪情形必要 | 得違反 |
| 唾液/吐氣/毛髮 | 拘提或逮捕到案 | 相當理由+作為證據 | 得違反 |
| 血液/尿液(鑑定) | 不限 | 鑑定必要+檢察官許可 | 依鑑定許可書 |
| 傳喚到案者 | 任意處分階段 | 不得強制採樣 | 不得違反 |
B 選項把「拘提到案」偷換成「傳喚到案」。刑訴法第205條之2的強制採證處分,僅限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傳喚屬任意處分階段,不得違反意思強制為之。這是考選部最愛的偷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