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07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正確答案
B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C告訴乃論之罪,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D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A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非第二審。本題為反向題,此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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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記口訣:撤回告訴「一審終結前」;上訴撤回才是「二審終結前」,別混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非第二審。本題為反向題,此即為答案。
B✕
正確。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作為分類標準,可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需告訴才能追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此為基本分類概念。
C✕
正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具雙重性格:既是偵查發動原因,也是訴訟要件。欠缺合法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無法追訴處罰。
D✕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若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重要時點整理
| 行為 | 時點 | 法條 | 備註 |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 | 刑訴§237 | 逾期不得告訴 |
| 撤回告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刑訴§238 | 本題考點 |
| 撤回上訴 | 判決前 | 刑訴§354 | 勿與撤回告訴混淆 |
| 代行告訴指定 | 無得為告訴人時 | 刑訴§236 | 檢察官職權或聲請 |
A選項把「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偷換成「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這是最經典陷阱。考生容易與「撤回上訴」的時點混淆。記住:告訴一旦進入二審,就不能撤回告訴了,只能透過和解等其他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