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07 年第 39 題單選題考點:撤回告訴時點考點:犯罪分類
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正確答案
B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C告訴乃論之罪,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D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A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第二審。
逐選項解析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告訴時點✓ 正確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非第二審。本題為反向題,此即為答案。
B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分類✕ 錯誤
正確。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作為分類標準,可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需告訴才能追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此為基本分類概念。
C告訴乃論之罪,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錯誤
D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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