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13 年第 36 題單選題
犯罪偵查中為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有關偵查中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3人
B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除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然不得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避免偵查機密洩漏正確答案
C辯護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與其互通書信,惟應受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
D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B正確答案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時得札記詢問要點,不禁止手寫筆記,B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在場並陳述意見,並無禁止手寫札記詢問要點之規定,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時得札記詢問要點,不禁止手寫筆記,B 錯誤。
看到「不得手寫札記」直接選,刑訴法從未禁止辯護人作筆記。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此為基本規定,正確。
B✓ 正確
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在場並陳述意見,並無禁止手寫札記詢問要點之規定,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刑訴法第34條第2項:辯護人接見受拘提逮捕之被告不得限制,但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限制之,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敘述正確。
D✕
刑訴法第33條:閱卷權僅於審判中行使;偵查中辯護人無閱卷權,亦無搜索扣押在場權(第150條在場權為當事人,不含辯護人)。敘述正確。
偵查中 vs 審判中辯護人權限
| 權限 | 偵查中 | 審判中 | 法條 |
|---|
| 閱卷權 | 原則無 | 有 | 刑訴§33 |
| 在場權(詢問) | 有(得札記) | 有 | 刑訴§245 II |
| 接見通信 | 有(得限制) | 有 | 刑訴§34 |
| 搜索扣押在場 | 無 | — | 刑訴§150 |
B 前半段完整背誦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的限制事由,看似完全正確,但尾巴偷加「不得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這個法律沒有的禁止規定。考選部最愛這種「長段正確+短句造假」的陷阱,務必讀完整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