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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9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動產物權讓與考點:不可歸責給付不能

甲將 A 機車出賣給乙,價金新臺幣 3 萬元,於交付前,該機車被酒駕之丙撞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甲得主張免除給付義務
C乙仍得對甲提出對待給付,並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甲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機車交付前所有權仍屬甲,乙尚未取得所有權,故乙不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A選項錯誤。

逐選項解析

A乙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動產物權讓與✓ 正確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本題A機車尚未交付予乙,所有權仍屬甲,乙尚未取得所有權,故乙不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甲得主張免除給付義務不可歸責給付不能✕ 錯誤
A機車於交付前被丙撞毀,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甲免給付義務。本選項敘述正確。
C乙仍得對甲提出對待給付,並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向甲請求讓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錯誤
D甲得對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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