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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9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準占有人清償考點:非準占有人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竊取乙的存摺及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B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不生清償的效力
C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事後,甲於心不安,又將盜領的新臺幣 10 萬元還給乙。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D甲持有債權人乙簽名的收據,向債務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已知該收據為乙所遺失,但因該簽名為真正,丙仍向甲為給付。則丙的給付對乙發生清償之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清償效力與準占有人、收據持有人之規定,債務人明知收據持有人無權受領時不生清償效力。

逐選項解析

A甲竊取乙的存摺及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準占有人清償✕ 錯誤
竊取真正存摺與印章,構成債權之準占有人,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生清償效力。敘述正確。
B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不生清償的效力非準占有人✕ 錯誤
盜刻印章不具權利外觀,非債權之準占有人,且無其他清償事由,故對乙不生清償效力。敘述正確。
C甲竊取乙的存摺,並自行盜刻乙的印章,至銀行提領乙的存款,銀行不知甲為竊賊而交付乙的存款新臺幣 10 萬元與甲;事後,甲於心不安,又將盜領的新臺幣 10 萬元還給乙。則銀行對甲的給付,對乙生清償的效力✕ 錯誤
D甲持有債權人乙簽名的收據,向債務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已知該收據為乙所遺失,但因該簽名為真正,丙仍向甲為給付。則丙的給付對乙發生清償之效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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