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保險業務類保險學108 年第 37 題單選題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則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而,若第三人與被保險人具有何種關係時,則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A父母正確答案
B子女正確答案
C受僱人正確答案
D朋友
A、B、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3條代位許可權制:第三人若為被保險人之家屬(如父母、子女)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A、B、C
父母屬於被保險人之家屬,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原則上對其無代位請求權。
考點:家屬免代位考點:受僱人免代位考點:一般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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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3條代位許可權制:第三人若為被保險人之家屬(如父母、子女)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
秒解技巧:直接鎖定「家人與員工」兩大族群。父母子女屬家屬,受僱人屬員工,依法皆不可代位;朋友非親非故可代位。
逐選項分析
A家屬免代位✓ 正確
父母屬於被保險人之家屬,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原則上對其無代位請求權。
B家屬免代位✓ 正確
子女同屬被保險人之家屬,基於倫理與家庭和諧考量,保險人原則上對其無代位請求權。
C受僱人免代位✓ 正確
受僱人明文列於保險法中,保險人對服務機關之受僱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避免破壞僱傭關係。
D一般第三人✕
朋友非屬家屬亦非受僱人,保險人於給付理賠金後,依法可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與限制 (保險法第53條)
| 第三人身份 | 是否可代位 | 例外情況 |
|---|
| 一般第三人 (如朋友、路人) | 可代位 | 無 |
| 被保險人之家屬 (如父母、子女) | 不可代位 | 損失由其「故意」所致 |
| 服務機關之受僱人 | 不可代位 | 損失由其「故意」所致 |
考生易忽略「家屬」的定義,或誤以為所有親屬都不行代位。此外,需特別注意「故意」例外條款,若家屬或受僱人是「故意」造成損失,保險人仍可代位求償。本題未提及故意,故依原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