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請問免列計之時間為何?
A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正確答案
B最長以兩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D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六個月
答案與詳解
正確。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