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0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請問免列計之時間為何?
A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正確答案
B最長以兩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D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六個月
A正確答案
社會救助法脫貧措施免列計期間:最長3年,必要時可再延長1年(共4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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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會救助法脫貧措施免列計期間:最長3年,必要時可再延長1年(共4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
B✕ 陷阱
錯誤。2年非法定期間,為常見混淆選項。脫貧措施期間為3年而非2年。
C✕
錯誤。1年過短,不符合脫貧需要較長時間累積資產之立法目的。
D✕
錯誤。6個月遠低於法定期間,明顯不足以協助家庭脫貧。
社會救助法脫貧措施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法源 | 備註 |
|---|
|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社救法15-1 | 可運用民間資源 |
| 對象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社救法15-1 | 積極自立者 |
| 免列計期間 | 最長3年 | 社救法15-1 | 考點核心 |
| 延長期限 | 經評估得延長1年 | 社救法15-1 | 最多共4年 |
社會救助法為鼓勵脫貧,設計「免列計工作收入」機制:脫貧後收入先不計入,避免馬上又被取消資格。關鍵判斷是「3+1結構」—最長3年為原則,必要時可再延長1年,總共最多4年。考選部常用「2+1」「1+1」或單純「2年」「4年」來混淆。記憶點:3年是觀察脫貧穩定度的基本週期,1年是給真的需要的人最後緩衝,兩段加總才是完整保障,單看某個數字就會掉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