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其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C正確答案
依兒少法第23條,無力撫育未滿12歲子女者,政府應予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兒少法第23條規定:無力撫育「未滿12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兒少法第23條,無力撫育未滿12歲子女者,政府應予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記口訣:『撫育12、收出養18』。托育家扶醫療→12歲以下。
逐選項分析
A✕
三歲是幼兒托育、育兒津貼常見門檻,但非本條規定,屬其他福利措施的年齡切點。
B✕ 陷阱
六歲是學齡前/國小入學分界,常被用來混淆。但兒少法第23條明定為「未滿12歲」,不是6歲。
C✓ 正確
正解。兒少法第23條規定:無力撫育「未滿12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D✕ 陷阱
18歲是兒少法定義的兒少上限(未滿18歲者為兒少),容易誤選。但本條撫育補助只到未滿12歲。
兒少法重要年齡門檻整理
| 年齡 | 條文重點 | 措施類型 |
|---|
| 未滿2歲 | 弱勢家庭育兒支持 | 托育/育兒津貼 |
| 未滿6歲 | 幼兒教保、疫苗 | 學前照顧 |
| 未滿12歲 | 無力撫育之托育、家扶、醫療補助 | 兒少法§23 |
| 未滿18歲 | 兒童及少年定義 | 全法適用對象 |
考生最常誤選D(18歲),因兒少法定義兒少為「未滿18歲」。但撫育補助條款另訂「未滿12歲」為門檻,這是把「保護對象」與「具體措施年齡」混為一談的典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