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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刑法115 年第 2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結果加重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果加重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B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結果加重犯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結果加重犯須基本犯既遂且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基本犯未遂或不成立則無結果加重犯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基本犯(傷害罪)不成立或未既遂時,縱有死亡結果,亦不成立傷害致死罪,應視主觀認知論以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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