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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刑法11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就服用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 2 項致人於死的規定,按照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條第 1 項乃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予以處罰正確答案
B觸犯該條第 2 項規定,仍應再論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C只要仍能安全駕駛,都不會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
D該條第 2 項乃結果加重犯規定,行為人須對於實害結果主觀上有所預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185-3第1項酒駕罪屬抽象危險犯,第2項為加重結果犯,對死亡結果僅需預見可能性,不另論過失致死。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精濃度達標即成罪,屬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處罰,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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