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無期徒刑受刑人甲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經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依最新修正刑法第78條之1規定,再假釋門檻視「更犯罪宣告刑度」而定。甲受3年有期徒刑宣告,屬「1年以上未滿5年」級距,須執行滿15年後,始得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
關鍵詞:「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更犯受3年有期徒刑」。對照刑法第78條之1新制分級:3年落入「1年以上未滿5年」區間,對應門檻為15年。
逐選項分析
A✕
僅當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始不得再假釋出獄(刑法第78條之1第1項第4款)。本題甲係受有期徒刑宣告,故仍有再假釋之機會,非絕對禁止。
B✕
若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者,再假釋門檻為10年(刑法第78條之1第1項第1、2款)。本題甲受3年有期徒刑,不符此較輕級距。
C✓ 正確
甲受「3年」有期徒刑宣告,屬於「1年以上未滿5年」之級距。依現行刑法第7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須執行滿1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
D✕ 陷阱
25年為舊法時期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固定殘餘刑期門檻。惟經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及後續憲法法庭判決宣示違憲後,立法機關已修正刑法,建立層級化門檻(10、15、20年),現行法已無一律執行25年之規定。最高門檻僅為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之20年。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再假釋門檻 (刑法第78條之1 現行規定)
| 撤銷假釋原因 / 更犯罪宣告刑度 | 再許假釋需執行期間 |
|---|
| 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 | 10年 |
| 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10年 |
| 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15年 |
| 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20年 |
| 受無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不得再假釋 |
考生若記憶停留在舊法時期,易誤選「25年」。需注意,因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認定舊法違反比例原則,刑法第78條之1已修正為「層級化門檻」。現行法依據再犯刑度輕重,分別訂定10年、15年、20年之門檻,且最高僅至20年,不再有25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