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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47單選題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多少為限?

A40%
B30%
C20%正確答案
D10%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什麼答案是 C

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規定,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考點:無此比例考點:混淆比例考點:公益捐贈20%考點:政黨捐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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