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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與多數見解認為本題應為反面推論(A)。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免」反推「輕過失得預免」,這是典型反面推論的句型;但若把第222條視為僅規範故意/重大過失,對「輕過失」未明文,借用其相反法律效果處理,亦有類推(反面類推)之解釋空間,這是本題爭議所在。應試時以官方公布之B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類推適用一般指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性質相似之規定。本題官方見解可能採廣義立場: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設禁止規定,對「輕過失之預先免除」未明文,實務透過比附第222條之規範意旨,認定其不在禁止之列,視為類推(或反面類推)操作。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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