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法條只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面推出「輕過失」則可預先免除,這是典型的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由其反面導出「非故意及重大過失(輕過失)即得免除」,正是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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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條只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面推出「輕過失」則可預先免除,這是典型的反面推論。
看到「法條規定A,反推非A就…」這種對立面推導,直接選反面推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由其反面導出「非故意及重大過失(輕過失)即得免除」,正是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B✕ 陷阱
類推適用是把法律未規定的類似情形「比照」適用,方向相反;本題是把法條範圍外推出相反結論,並非比照援用。
C✕
目的性限縮是文義過廣、依立法目的把不該包含的情形剔除;本題並非限縮文義,而是就反面導出結論。
D✕
歷史解釋是探求立法者當時的意圖與立法史料;本題純由條文文義反推,未援用立法沿革。
常見法律解釋/補充方法對照
| 方法 | 操作方式 | 本題是否符合 |
|---|
| 反面推論 | 由規定A,反推非A則生相反效果 | ✅符合 |
| 類推適用 | 未規定情形比照相似已規定情形 | ✗方向相反 |
| 目的性限縮 | 文義過廣,依目的剔除部分情形 | ✗非限縮 |
| 歷史解釋 | 探求立法者意圖、立法史料 | ✗未用沿革 |
考生最易把「反面推論」與「類推適用」混淆。兩者方向完全相反:反面推論是由條文導出「相反情形的相反結果」;類推適用則是把法條規定「比照」到性質相似卻無明文的情形。本題由「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出「輕過失得免除」,是對立面推導,屬反面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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