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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其預以為的「職務上之行為」係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且必須在取得身分後「實際履行」始能成罪,並須具備對價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須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之人,即尚未取得身分者;若敘述將主體描述為「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或謂只要要求期約即成罪而無須履行,即與第123條「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之要件相牴觸,故為錯誤見解。

考點:行為主體與成立時點考點:職務上行為定義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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