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化學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首期合會金不必投標,由會首直接取得,這是合會制度最基本的規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僅第二期以後才由會員投標取得合會金,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首期合會金不必投標,由會首直接取得,這是合會制度最基本的規則。
記住「會首吃頭會、會員標後會」,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即由會首取得,D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規定法人不得為合會之會員,此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此為正確敘述,避免會首球員兼裁判。
C✕ 陷阱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此敘述正確,容易被誤認為錯誤選項。
D✓ 正確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僅第二期以後才由會員投標取得合會金,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合會金取得方式比較
| 期別 | 取得方式 | 取得人 |
|---|
| 首期 | 不經投標 | 會首 |
| 第二期以後 | 經投標 | 得標會員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期別的合會金都要投標才能取得,但實際上首期合會金是會首當然取得,不必投標,這是合會制度的特殊設計,需特別留意。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